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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责任清单(1)
发布时间:2017-03-07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F-001

 

 

省知识产权局

假冒专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假冒专利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处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F-002

省知识产权局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处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F-003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处负责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F-004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执法处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执法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执法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处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000KJ-CJ-001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执法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
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第四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口头审理。

执法处经办人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执法处负责人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当事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执法处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