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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7-02-07
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360000KJ-CF-001 省知识产权局 假冒专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2号)一、主要职责:(四)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指导和规范专利保护工作。”  
360000KJ-CF-002 省知识产权局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60000KJ-CF-003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360000KJ-CF-004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360000KJ-CJ-001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专利权人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2号)一、主要职责:(四)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指导和规范专利保护工作。”  
360000KJ-QR-001 省知识产权局 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或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行政确认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360000KJ-QR-012 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赣府发〔2012〕26号)第29条: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江西人才发展整体规划,将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序列,建立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序列评价体系。”《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12号)第八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组建江西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专利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含省直单位专利管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60000KJ-QR-013 省知识产权局 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知组办发〔2014〕4号)《江西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评定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试点园区经批准后,由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牌匾。”  
360000KJ-QR-014 省知识产权局 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知组办发〔2014〕4号)《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第十条: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或‘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360000KJ-QR-017 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 江西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知发〔2014〕54号)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指导、管理、考核工作;二)通过项目委托等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  
360000KJ-JL-002 省科技厅 江西省专利奖(核报省政府) 行政奖励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3号)第四条: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专利奖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联席会议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科技、专利、经济、财务、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人员为单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人员为单数。”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调整变更后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第49项:江西省专利奖”。 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实施
360000KJ-QT-004 省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360000KJ-QT-005 省知识产权局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一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60000KJ-QT-006 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的行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一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360000KJ-QT-009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专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技术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办〔2013〕86号)第六条:“管理职责(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项目日常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360000KJ-QT-010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一其他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科办〔2013〕87号)第六条:管理职责:(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县项目日常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