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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及权重,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对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市场监管局配合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及权重,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收集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的相关指标数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安排本区域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本区域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编制本区域绩效目标,具体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和执法办案,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培育。

(三)省政府专利奖评审和奖励,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奖励,中国专利奖获奖奖励。

(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

(六)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和人才建设,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研究。

(七)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支出、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一)补助给省级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工作重点,明确项目入库申报流程、评估评审、滚动调整、支出标准等事项,按程序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

(二)补助给设区市(含赣江新区,下同)的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专利运用因素,权重为40%。包括专利转让和许可次数指标、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指标。

2.专利创造因素,权重为16%。包括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或新增高价值专利拥有量)。

3.专利执法因素,权重24%。是指行政案件数指标。

4.重点工作因素,权重20%。分配因素主要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平台、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相关指标。

分配因素和权重随着工作重点的变化可适当调整。计算各设区市专项资金数额,需根据各设区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财政困难程度情况对上述分配因素得分进行调整。

分配因素指标数据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由省市场监管局提供,财政困难程度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

第八条  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设区市专项资金分配数额=(某设区市专利运用因素得分/∑各设区市专利运用因素得分×40%+某设区市专利创造因素得分/∑各设区市专利创造因素得分×16%+某设区市专利执法因素得分/∑各设区市专利执法因素得分×24%+某设区市重点工作因素得分/∑各设区市重点工作因素得分×20%)×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总额。

其中:某设区市专利运用因素得分=(某设区市专利转让和许可次数指标/∑各设区市专利转让和许可次数指标+某设区市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指标/∑各设区市专利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指标)×某设区市绩效调节系数×某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设区市专利创造因素得分=某设区市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或新增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指标/∑各设区市新增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或新增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指标×某设区市绩效调节系数×某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设区市专利执法因素得分=某设区市行政案件数指标/∑各设区市行政案件数指标×某设区市绩效调节系数×某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设区市重点工作因素得分=某设区市重点工作因素指标/∑各设区市重点工作因素指标×某设区市绩效调节系数×某设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九条省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提前下达专项资金预计数分配意见,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设区市专项资金预计数。

第十条  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其中:省市场监管局于五十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分配意见后于十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下同)指标文件印发后,省市场监管局应于收到指标文件七日内商省财政厅下发任务清单,严禁变相向市县提出具体领域资金分配要求。

第十二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研究,于三十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至县(市、区)或资金使用单位,并将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遴选,做到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即可进行项目对接并组织实施,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围绕全省知识产权发展和本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要求,区分轻重缓急安排项目资金,不撒胡椒面,不搞平均主义,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结转结余、政府采购的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制定实施项目绩效目标,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筹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使用、项目执行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06〕155号)、《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赣知发〔2006〕53号)、《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暂行)》(赣知发〔2015〕79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