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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瑞昌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精神,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江西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对<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瑞办发〔2023〕22号)文件要求,逐步推进我市产学研对接合作,不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工作,有序实施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通过深入我市中小企业,不断了解企业在专利运用上已形成或将实施的成果转化,组织专家评审,使我市专利转移转化运用的机制更加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发展,专利成果转移转化运用效果显著。

二、工作安排

(一)政策宣导

时间:2024年7月31日前

内容:组织我市相关企业召开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政策宣导会,宣传专利转移转化项目激励政策,鼓励注重科技研发的企业积极参与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市专利转移转化激励政策,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企业调研,深入辅导,推动企业专利成果转移转化

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内容:深入企业了解研发情况,挖掘创新亮点及解决技术壁垒,采取先试点、后普及的方法,对具备条件、积极性强和配合度高的企业优先开展服务,帮助企业梳理技术短板,有针对性的挖掘收集企业真实技术需求;同时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精准化技术供需匹配,针对匹配成功的现有技术进行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确保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顺利实施;未匹配专利成果的企业推进产学研合作,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形成有效的专利成果并实施转化运用,促进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持续实施。

(三)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PCT专利,且专利权人为申报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如参评项目涉及多个专利权人,申报单位需征得未参评专利权人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参评项目可为1项或相互之间有技术相关性的多项专利,但1个项目中核心专利不超过3项,均为已授权且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参评项目中的专利在项目实施周期内(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已经在我市发生转移转化:

我市企业专利在同城发生转让,转让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自主研发或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发生许可、质押融资或自主实施,其中涉及许可或质押融资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自主实施需进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申报单位近五年没有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或经司法裁判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记录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1)同一产品关联的发明专利已申报过“瑞昌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2)参评项目存在专利权权属纠纷的;

(3)参评项目存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情况的;

(4)参评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2.申报程序

(1)备案。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采取先备案制,有意向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到我局进行备案,备案时填写《瑞昌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备案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纸质件及电子版在项目实施期间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股。

(2)验收申报。项目验收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企业完成专利成果转化,并符合申报条件可自主申报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时填写《瑞昌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胶装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股。

(3)评审验收。项目验收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我局根据《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及《瑞昌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评审验收意见》(附件4)进行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评审验收,项目评分达60分及以上视为项目验收通过。

(4)公示。我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奖励,后期对于专利成果转化项目效果突出的案例给予大力推广。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瑞昌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申报书》原件;

(2)专利权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原件;

(3)专利实施企业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或服务经营许可证书;

(4)专利证书、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全文;

(5)国家行政部门近三个月内出具的项目核心专利登记薄副本;

(6)专利技术先进性和专利技术运用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对应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7)项目实施期间有关联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8)专利自主实施的,须提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证明;

(9)专利许可他人实施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10)专利转让给同城其他企业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

(11)专利进行质押融资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12)专利技术成果应用的项目或产品图片及其说明;

(13)专利获奖情况证明;

(14)对形成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挥作用的,须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15)其他证明材料:专利被引证证明材料、海外同族专利数证明材料、企业荣誉、企业专利转化运用制度建设、专利预警和侵权策略、项目实施团队资质材料等。

三、实施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我局负责做好项目宣传、指导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相关服务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对接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指导企业做好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对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企业取消或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并在全市给予通报。

(三)做好总结推广。做好专利成果转移转化的效果追踪,重点对专利实施效果、专利产品产值、带动就业人数等实施效果进行数据统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和推广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