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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4-07-10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俗称"牌子"、"品牌",比较准确的定义应该是: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单纯的文字、图形商标,大家见得较多,文字商标的如"康师傅"、"肯德基";图形商标的如"奔驰"车的图形商标,外面一个大园环,中间一个三菱形标志,合起来像一个方向盘。组合商标现在也很多,如"别克"车商标,既有图形(外面一个大圆环,中间三个并排竖立的不同颜色的子弹头)图形下面又有英文"BUICK"。
二、商标的特征
1、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3、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4、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商标的功能
1、区别的功能。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已成为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可以根据不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知名度和信誉度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放心享受服务。
2、标示商品质量的功能。商标的差异往往代表着质量的不同,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时间越长,区分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作用就越大,特别是那些在市场上建立了信誉的名牌商标,更是如此。因此,市场上生命力长久的商标体现了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质量。
3、广告宣传的功能。商标通过自己独特的名称、优美的图案、鲜明的标记、质量的象征招徕顾客,吸引购买,占有市场。商标的拥有者可以通过对商标本身的反复宣传,搭建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使消费者通过认知商标放心购买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4、保护消费者的功能。企业使用某一商标就代表了向消费者承诺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选择自己长期使用、值得信赖的品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在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功能。
正因为商标具有以上特征和功能,往往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甚至超过企业自身原有的有形资产。
四、商标的种类
1、按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
2、按使用对象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按使用目的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的标志。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标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五、商标注册
1、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和装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
2、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一、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申请在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权是民事权,因而适用诚实守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很多条款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各种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都作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自愿使用注册商标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作了例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如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3、哪些标志不能注册商标?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自行车牌自行车、电冰箱牌电冰箱等);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温暖牌羽绒服、高清牌电视机、面粉牌面包等);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